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小,37,2024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3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陶德安
被 告 吳品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65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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