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小,483,2024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48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宜昀 
被      告  羅進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位在臺中市,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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