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小,506,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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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506號
原 告 鍾昭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之帳號所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及年籍資料,並提供無卡存款交易明細,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再按原告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向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所有權人資料,經中國信託函覆上開帳號與該行存款帳號碼數不符等語,原告起訴狀復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等足資辨別之特徵及實際住居所之記載,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之對象,亦難確定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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