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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535號
原 告 楊世杰
被 告 卓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臺幣60,000元,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金湖鎮,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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