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小,637,2024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63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薛羽紋 
被      告  劉姵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824元,及其中新臺幣81,951元自民國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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