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小,76,2024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7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潘聖元
被 告 翁書琳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因被告遷出國外致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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