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小,772,2024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和 解 筆 錄
113年度壢小字第772號
原 告 林映谷
被 告 邢丞弦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壢小字第77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 7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張博鈞
法院書記官 黃建霖
通 譯 葉常青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林映谷
被 告 邢丞弦
和解成立內容:

一、原告與被告邢丞弦就113 年度壢小字第772 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願成立和解,條件如下: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元,給付方法:當庭交付。

( 林映谷 )。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和解筆錄經當庭交閱朗讀均認無訛後始簽名 原 告 林映谷 被 告 邢丞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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