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小,784,2024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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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784號
反訴原告 蘇洪玉
反訴被告 林慶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之反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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