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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895號
原 告 築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彤
被 告 簡美麗
蘇向生
蘇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築彤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
原告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具狀陳述如何證明及估算本件對於信用、名譽及營運上之實際具體損害,並提出客觀資料佐證,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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