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小,960,2024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96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李宜玲 
訴訟代理人  黃文華 
被      告  簡逸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3880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3355元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7萬7107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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