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小,983,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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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983號
原 告 吳素華即許幼賢之繼承人

許孝儒即許幼賢之繼承人

許洛裴即許幼賢之繼承人

被 告 江清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素華、許孝儒、許洛裴為原告許幼賢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同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許幼賢已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12月10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

原告許幼賢死亡後,其繼承人為吳素華、許孝儒、許洛裴,有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及吳素華、許孝儒、許洛裴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且該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亦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茲因當事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故依法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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