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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986號
原 告 黃奕嘉
被 告 中國信託 000 帳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請求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
原告之起訴狀並未具體表明當事人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其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雖已到院閱卷,然迄今未補正記載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及繕本。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7月4日補充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證明各1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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