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救,8,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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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吳淑絹
代 理 人 王瑩婷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曾奕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條文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而言。

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此有審查表可佐,且聲請人所提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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