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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102號
原 告 鍾玉燕
送達代收人 李國仁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完整頁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前所陳報僅至第12頁)、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與現況照片,並具狀說明上開土地現在使用狀況(如有無建物等)。
二、又本件被告人數眾多,原告應提出本件被告送達地址附表(需有電子檔,表格格式化),另如發現有發生繼承事件,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不得省略記事),並以書狀更正或聲明承受訴訟。
另若部分被告已和原告取得分割協議,原告亦應一併陳報到院。
前揭及第1項所提補正書狀及後附資料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均應按對造人數提出影本到院。
三、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價值之鑑價報告(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鄰近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等證明)以查報上開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後,再依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以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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