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簡,1405,2024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40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地址:臺北市南港○○○0000○                       ○○
被      告  原敬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依原告所提被告所簽定之個人借用貸款約定書,其中第17條約定「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可徵兩造係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約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