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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送達代收人 喬尼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君儀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15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號3樓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異動索引。
二、補正被告「唐XX」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特定其人別之具體年籍資料,並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相對人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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