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簡,238,2024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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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雅慧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林詩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4日113年度壢簡字第238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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