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簡,424,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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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424號
原      告  鍾明燕 
被      告  柯仲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刑事附帶民事),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一、原告主張:被告透過訴外人曾冠紘介紹認識訴外人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豪哥」之成年男子(下稱「豪哥」),被告明知「豪哥」對其所聲稱之工作內容係尋找不特定旅館置放數位式移動節費設備(DigitalMobileTrunk,下簡稱DMT設備),可獲取每月新臺幣(下同)31,000元報酬等內容,顯然有異,竟為賺取上述報酬,在其裝設DMT設備之行為可能係詐欺集團遂行加重詐欺取財犯罪之一部分,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情況下,參與曾冠紘、「豪哥」所屬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

嗣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為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由「豪哥」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18至19時許,寄送DMT設備2臺至被告高雄市苓雅區住處,再由被告攜帶該設備至高苑商旅(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入住,並於收受訴外人江瑞郎於同日交付給被告之13,000元及筆記型電腦1臺後,在商旅內打開電源及連接網路,使詐欺集團電信機房得以上開DMT設備為中繼站,將境外電話轉為國內電信門號000000000號。

復集團成員以該門號致電給原告,並假冒係其姪子「鍾新烽」,因做生意欠貸款需資金周轉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07年12月27日11時5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楊梅埔心里郵局,匯款20萬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致原告受有損害。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2年度訴緝字131號判決在卷可稽,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

又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9年6月29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審附民卷第11頁),是被告應自109年6月30日起負遲延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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