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簡,431,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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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431號
原 告 蔡章富


被 告 晶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3,28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命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於原告之新臺幣(下同)11,505,243元之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505,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288元。

茲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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