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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4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義俊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二、被告姜義俊、蕭鴻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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