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簡,525,2024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25號
原 告 許郁筠

被 告 蔡坤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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