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簡,575,2024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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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75號
原      告  TOLENTINO REA MALAQUE(杜蕊亞)


被      告  宋沛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狀附表欄未載本票內容,訴之聲明不明確,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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