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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99號
原 告 蔡麗玲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
理人 蔡沂錞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中歷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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