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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6號
原 告 葉阿海
訴訟代理人 葉治欽
被 告 游騰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騰成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葉阿海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7萬9857元(計算式:票款及會款0000000+起訴前年息百分之5之利息73857.1=0000000.1,整數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50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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