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簡,619,202407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619號
原 告 李美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梅桂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金額,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3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