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簡,70,2024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70號
原 告 海銳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羅章奇

訴訟代理人 柯怡伶
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和運競拍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中山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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