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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716號
原 告 詹勳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勝鑫(身分證字號不明,住址:桃園市中壢區聖德路一段)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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