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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鄭進源 通訊地址:中央大學第16號信箱
送達代收人 許懿萱
住新竹縣○○市○○○路00號6樓之5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承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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