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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二五五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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