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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二五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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