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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簡聲字第五五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龔成民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肆拾壹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五五三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退郵部分六十八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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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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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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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二千零一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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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 二百七十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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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送達郵費 │ 六十八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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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二千三百四十一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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