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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小字第六七號
原 告 甲○○○○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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