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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О一九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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