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八五二號
原 告 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震霄
訴訟代理人 子○○
送達代收人 庚○○
被 告 丑○○
戊○○
丙○○
寅○○
甲○○
丁○○
辛○○
癸○○
乙○○
己○○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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