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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八九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一月三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賴淑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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