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0,壢簡,984,200111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九八四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品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博上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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