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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四О五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東
訴訟代理人 吳明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折合銀元捌萬元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仟伍佰零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賴淑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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