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0,壢補,413,2001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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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四一三號
原 告 台灣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雄
被 告 京華財產代理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春
右原告與被告京華財產代理人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三萬七千六百元,折合銀元七萬九千二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七百九十二元,折合新台幣二千三百七十六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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