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小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洪健哲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陸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