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2,壢簡,1040,200402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丁○○即朱丁○
兼 右
訴訟代理人 乙○○原姓名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