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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二一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
郭方桂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二一九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涉有妨害名譽之犯罪嫌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四二五號偵查終結,向本院刑事庭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審理中;
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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