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2,壢簡,469,200402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四六九號
原 告 桃園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依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溪地測字第○九二○○○八六○七號函附之複丈成果圖,確定其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心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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