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八五九號
原 告 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卓聖圍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坐落於桃園縣平鎮市○○段二二三地號土地,係供水利使用之土地,並就上開土地有使用權部分,提出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心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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