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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原姓名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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