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3,壢小,116,200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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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一一六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范明達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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