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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范明達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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