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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竹來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孫逸文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心婷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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