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莊正暐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零肆拾壹元,其中新台幣陸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心婷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