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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一六四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黃淑屏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叁仟貳佰捌拾玖元,其中新台幣陸萬柒仟叁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按月給付新台幣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心婷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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