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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六三號
原 告 丁○○○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柒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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